索引號: | 11341700MB1915595L/202201-00071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發布機構: | 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識產權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名稱: | 【規范性文件】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 | 信息來源: | 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識產權局) |
文號: | 宣市監生〔2021〕483 號 | 關鍵字: | 部門文件 |
發布日期: | 2022-01-11 | 訪問量: | |
生效日期: | 2021-12-31 | 廢止日期: |
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提升登記服務效率和水平,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下放食品小作坊登記權限并在全省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的公告》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是指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開告知的登記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延續換證、變更申請,并承諾其符合登記條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承諾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準予食品小作坊登記決定的行政審批工作方式。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延續換證、變更的,適用本辦法。
食品小作坊登記首次申請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工作,制定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有關規章制度。
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工作,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機構(市場監管所)負責其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工作。
第五條 實施告知承諾的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并公告。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所在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登記工作。
第七條 申請人采取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
(二)所填寫的信息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已經閱讀并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自身能滿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延續換證、變更所需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五)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在登記證有效期內,登記證載明的食品小作坊生產地址、食品類別、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的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地址遷出原登記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原登記機關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重新向現生產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申請人采取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變更的,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生產加工情況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四)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書:
(五)與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生產地址、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提交);生產加工情況發生變化后擬生產的食品品種的檢驗合格報告(食品類別發生變化時提交);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時在申請書中填寫)。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續登記的,應當在該食品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采取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延續的,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生產加工情況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四)與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書;
申請延續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辦法,按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延續登記:
(一)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在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產品不合格的。
第十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準予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當場制作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電子證書,當場送達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電子證書。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電子證書發證日期為準予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登記決定后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登記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發現被登記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被登記人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在一個月內整改完畢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后符合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被登記人不停止生產,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審查細則等條件要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決定。
對變更或者延續申請,且申請人聲明生產情況未發生變化,經日常監督管理機構證實,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撤銷準予登記決定前制發撤銷準予登記告知書,送達被登記人,告知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
被登記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被登記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被登記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被登記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被登記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后十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的自聽證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撤銷準予登記決定,對被登記人作出撤銷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向被登記人送達撤銷準予登記決定書。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被撤銷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布。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紙質證書的,收回紙質證書;頒發電子證書的,刪除電子證書信息。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被登記人不具備原登記條件且無法聯系,經公告后依然無法聯系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依法注銷其食品小作坊登記,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被審批人誠信檔案。
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登記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記入申請人、被登記人誠信檔案,對該申請人、被登記人不再適用市場監管領域告知承諾的方式審批。
第十八條 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的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